审查标准 |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2、申请人应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完成用户注册,并按要求在线提交申请事项。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对象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
一、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应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 2、申请人固定的办公、检验检测工作场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有效证照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业务相关表述,且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项目; 4、申请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对象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二、许可条件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