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检验检测”的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
相关内容如下: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验人员的50%中级职称人数认同等能力吗
问:
我们是医疗器械第三方检验机构,目前要申请CMA资质认定,《医疗器械资质认定条件》规定,检验人员中级职称人数要求为50%,这个中级职称可以认同等能力吗?
答: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规定,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人员按照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不少于从事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0%的要求进行认定。该资质认定条件是由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二十三条)。有关同等能力问题请向**药监局咨询。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8-10
问:
1.《计量法》第2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9、31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资质;2.《认证认可条例》第9、15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7、9条规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应当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如认证机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资质”;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3、4条和《**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实施资质认定”,以下简称“检验检测资质”。就上述1-3的计量资质、认证资质和检验检测资质,请问1.是否为同一行政审批程序?是否由同一个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是哪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是什么?2.若为同一行政审批程序,申请者最后获得的资质证书名称是什么?3.若不是同一行政审批程序,上述3种资质分别适用的情形是什么?4.就计量资质、认证资质和检验检测资质的审批上,**市场监管总局及其省级市监局,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如何分工的?依据是什么?二、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5条,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或广东省市监局是否有制定并公布有关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的清单?如有,可否提供该清单的查找渠道;如无,请问计划何时公布?
答:
认证机构资质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不属于一个行政审批,前者针对认证机构,后者则针对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但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或者其他未取得资质认定的社会机构内部的实验室,应特定委托方(如某企业)的委托、按照特定委托方指定的检验依据(如企业标准)开展测试、给委托方出具测试数据报告,不属于“公证数据”,属于双方合同行为,不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关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您可以查询有关事项办事指南(网址:http://www.samr.gov.cn/fw/wsbs/rzrkjyjc/),或通过电话、邮件咨询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政策法规、申报要求、申报流程、技术评审、办理进度等相关问题。***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咨询电话:010-82260755,电子邮箱:rkjcsgyc@samr.gov.cn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7-29